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30號聲請人福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於民國94年3月19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2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福饌食品有限│建華商業銀行│00000000-0│30,000元│93年9月5日│A0000000│││公司甲○○○│南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