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96年5月間某日│96年10月19日│96年9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836號、97│第5423號│字第5423號│││年度偵緝字第486│││││號│││├───┬────┼────────┼─────────┼────────┤││法院│板橋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7001│97年度訴字第842號│97年度訴字第84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5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法院│板橋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7001│97年度訴字第842號│97年度訴字第842││判決││號││號││├────┼────────┼─────────┼────────┤││判決│97年12月4日│98年1月10日│98年1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34號│第405號│字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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