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被告乙○○
號11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384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與丙○○、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749,929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乙○○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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