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50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念庭
吳承駿 被告 尚榮 童裝行即 黃柯麗珠
黃添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尚榮童裝行即黃柯麗珠、黃添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尚榮童裝行即黃柯麗珠應給付原告伍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借款契約書第11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8、23、26、31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尚榮童裝行即黃柯麗珠(下稱黃柯麗珠)於民國108年7
月10日邀同被告黃添興(下逕稱其名)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借款期間為同年月12日起至111年7月12日止,利息按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年息3.43%計算(110年11月22日起至110年12月20日止,定儲利率為0.8%,現為年息4.23%),並同意隨定儲利率變動而調整。如逾期還本或付息,除自遲延之日起,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A)。
㈡黃柯麗珠另於110年7月14日與伊簽訂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
約書,約定借款額度為50萬元,借款期間為同年月19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利息按郵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635%計算(109年3月25日起,2年期定儲利率為0.845%,現為年息3.48%),並同意隨定儲利率變動而調整。如逾期還本或付息,除自遲延之日起,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B)。
㈢詎黃柯麗珠自110年12月12日起未依約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至111年3月10日止,就系爭借款A尚欠55萬2,673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至111年3月10日止,就系爭借款B尚欠50萬元,即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黃添興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黃柯麗珠連帶負清償責任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歷史放款利率查詢、交易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9頁),互核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前該證據,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一442,138元自110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3%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二110,535元自111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3%計算之利息。自11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三500,000元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7月18日,按年息1.00%計算之利息,另自111年7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8%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