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吳武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瀞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
壹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