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2號上訴人即原告 丁旭東 被上訴人即被告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1,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