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聲請人 徐春蘭 上列當事人因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徐春蘭(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徐克臣 (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七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春蘭為徐克臣之養女,因養父徐克臣業於民國79年7月19日死亡,生父 楊明光 亦於94年6月18日辭世,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徐克臣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生母 潘薪宇潘秋香 、大哥 潘承誌 、大姐 楊春萍 、二姐 楊潔希 之戶籍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徐春蘭為徐克臣之養女,徐克臣業於79年7月19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楊明光亦於94年6月18日辭世,又聲請人之生母潘薪宇、大哥潘承誌、大姐楊春萍、二姐楊潔希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有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生母潘薪宇、大哥潘承誌、大姐楊春萍、二姐楊潔希之戶籍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在卷可按,並經聲請人生母潘薪宇到庭陳稱希望聲請人回復本家等語明確(參見本院100年10月27日調查筆錄)。綜上,聲請人之養父徐克臣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予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芷穎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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