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勝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4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勝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勝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案號依序為:99年度簡字第631號1罪、100年度審簡字第57號1罪、100年度簡字第885號1罪、100年度審訴字第136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3、8共3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