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蔡翰昇 債務人 陳家偉 債務人 王采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家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柒佰■穫B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債務人陳家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采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