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森雄
周于惠 上訴人與 陳雍乾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要件。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上訴書狀,載明應如何應更或廢棄原判決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上訴聲明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