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6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為忠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