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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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艮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26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艮宏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艮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法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否認犯罪,證人尚未經交互詰問,認有串證之虞;且被告於案經繫屬本院後,係經通緝到案,顯足認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
3款規定,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復認前開羈押原因,除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其餘羈押理由均仍存在,再經本院裁定自同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又全案業經本院於
104年9月1日宣判,判處被告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尚未確定(被告已提起上訴)。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均仍存在,為確保後續審級之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