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號原告 林秀英 被告 陳金忠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6款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家事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