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艮宏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艮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艮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0月6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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