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506號聲請人吳金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世榮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 陳明 提示日與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㈢陳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如何請求?㈣現金部份無票據無法於本票裁定程序主張,是否撤回?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