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福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本於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據。經查,系爭本票未載發票年、月、日,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本件支付命命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