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81號
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
訴訟代理人 洪玉音
被告 何明學 現於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在監執行,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