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41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41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18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