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1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林瑞明   (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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