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雍昇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雍昇工程有限公司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罪,減為罰金參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雍昇工程有限公司因於民國89年間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7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74號、92年度偵字第2028號),判處罰金6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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