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瑞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
貳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