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之情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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