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五號
原告凱晟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德寶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於工程訂貨合約書第二十二條約定:雙方關於工程糾紛,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一份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家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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