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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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六八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三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 陳春銘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