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771號聲請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弘庭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7年1月7日起至民國117年1月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7年6月、7月、8月間向聲請人共借用616,275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相對人貨款到期起即未還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本票、支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771號│├─┬──────────────────┬─┬──┬──────┬──────┤│編│土地坐落│地│等│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則│平方公尺││├─┼───┼────┼────┼────┼─┼──┼──────┼──────┤│00│高雄縣│阿蓮鄉│崗山營│527│田│14│3,65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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