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告連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882,282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為2,868,540元,合計10,750,8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6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