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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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簡上字第7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8年8月4日辯論終結,原告於98年8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狀上收狀章為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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