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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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247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丁○○、甲○○○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4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13,875元、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