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原告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原告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原告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原告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原告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原告艾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丑○○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
法官許月馨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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