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陳麗玉
林怡安 被告 余家俊 上列被告余家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451號),經原告陳麗玉、林怡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許博然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