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91號聲請人 李瑞民 代理人 洪夏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3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76│├──┼──────────────┼───────┼──┼──┤│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20│├──┼──────────────┼───────┼──┼──┤│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39│├──┼──────────────┼───────┼──┼──┤│0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20│├──┼──────────────┼───────┼──┼──┤│0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90│├──┼──────────────┼───────┼──┼──┤│0006│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84│├──┼──────────────┼───────┼──┼──┤│0007│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22│└──┴──────────────┴───────┴──┴──┘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