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6月、5年6月、5月、1年8月,分別經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開二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以96年度易字第2376號判決及97年度易字第46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6月及8月確定,上開三案件,並經同上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6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案件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2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3年6月1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