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界木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界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界木因貪污治罪條例及偽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定應執行刑3年
9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99年11月11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且因偽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31日以99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該判決於100年3月
1日確定,上開二判決並經本院於100年4月15日以100年聲字第9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該裁定於100年5月3日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3日,復因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5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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