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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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0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復光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35,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