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33號
再審原告   葉萬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
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4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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