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33號
再審原告 葉萬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
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4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