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69號
原 告 靳絜婷
杜欣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愛加商行 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2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