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69號
原   告  靳絜婷
       杜欣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愛加商行 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2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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