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輝
訴訟代理人  蔡瑋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喪葬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君豪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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