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76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國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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