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號上訴人甲○○
乙○○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7年7月1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俊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