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33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