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乙○○、精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本裁定中關於命繳納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