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480號),因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進行,經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甲○○、丙○○等3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3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等對彼此之傷害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