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464號
原 告 高林秀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素英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