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委員選舉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台中市福聯新城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委員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