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泰路面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9,895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3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