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王如玉 被告 余承基
喬劍玲 上兩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舜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承基、喬劍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余承基、喬劍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捌仟捌佰
玖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