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自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自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緝字第21號自訴人新士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美玲 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查本件自訴代理人先後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亦已通知自訴人之代表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賢婷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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