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甲○○
24-1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丁○○
24-1丙○○
24-1乙○○
24-9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