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管理委員會移交、公共基金移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富堂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己○○戊○○被告丙○○
甲○○乙○○丁○○上當事人間請求管理委員會移交帳目(冊)及原始資料、移轉公共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裁判費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