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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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許清朝
吳俊德 被告 周東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涂菀君